1《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2016年07月11日10:26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1516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