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
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第2
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