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根据市政府公告:《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5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2014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4年8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用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价格、房产、质监、工商、安监、国土、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1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第五条供热用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