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实验小学体育器材借还、损坏赔偿、报损制度1、体育器材管理员应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使任课教师能够充分利用和发挥体育器材的作用,提高器材的使用率。2、领用人员在领用器材时要认真填写“体育器材使用情况登记表”,领用人员要签名。课堂用体育器材,由体育教师指派体育委员根据需要领取,下课时体育委员、体育老师一起清点后送体育器材室,遗失照价赔偿。3、在体育课外,集体或个人若需借用体育器材,均必须履行当日登记借还手续。课外活动借用体育器材,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体育器材使用情况登记表”。所借器材一般当天归还,逾期不还者,保管人员有权停借并负责追还,逾期两天以上不还者,可酌情罚款5-10元。4、外单位借用体育器材,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借还手续,按期归还。体育器材管理员应向领用人员说明使用和保养方法。领用人应该爱惜保护好器材。因故造成损坏和丢失,需按赔偿规定承担责任。5、领用人应及时归还所用的各种器材,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或挪为己用。领用起超一个月,需经分管的领导同意。6、凡属人为因素导致器材损坏的,保管人员应视器材的新旧让当事者按原价的30%-100%赔偿。追赔一般不超过三天,逾期或态度恶劣者加倍赔偿。7、所有体育器材每学期结束时盘点一次,对易损耗的器材、物品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