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二,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后,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讲话全文同志们: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在南京召开了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第1页共24页结200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确定今后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