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运送保险论文海洋运送保险论文: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协议的索赔主体研究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一般是通过履行有效的国际货品贸易协议来实现的,但国际贸易协议的顺利完毕又必须通过海上运送为主的方式来保证
实际经营中的国际货品贸易协议的标的物,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都要通过一次或多次装卸、堆存才能抵达目的地,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碰到很大的风险
历史上早就存在将海上风险转移由保险人承担的理念,当货品在海上运送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时,保险人将进行赔偿,国际贸易交往活动仍然可以正常进行
然而,在发生海上风险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只有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协议的索赔主体才具有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规定的资格,因此,对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协议索赔主体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协议索赔主体的界定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协议,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对特定货品在海上运送途中因遭受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害予以经济赔偿的一种海上保险协议
海上货品运送保险是最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货品运送保险,是其他货品运送保险的基础,有关货品运送保险的许多基本原则都是由其奠定的
索赔主体是指根据保险协议法律关系,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规定,享有保险金祈求权的人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索赔主体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谁有权根据已生效的保险协议向保险人规定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如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协议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成为财产保险的索赔主体
同步《保险法》第184条规定:“海上保险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如下简称《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协议,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可见海上保险的通例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作为同一人处理,这是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