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委、行政(含党支部、基层连队,下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党委、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党委、行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党委、行政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党委、行政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机关部门领导、连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安委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基层连队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第九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党委、行政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