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生育关怀长效机制的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鼓励群众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建立生育关怀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生育关怀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落实单位1、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
严格落实《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
农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由县财政负担,落实办法是把“出口关”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从领证之月起到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保健费一次性发放
落实单位为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局
2、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3、农村独生女考取第一、二、三批大学的正取生,每人奖—1—励500元
奖金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基金中列支
落实单位为县人口计生局
4、农村独生女中考,享受加5分的照顾,高考XX省省属院校享受加10分的照顾,政策落实单位为县人口计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
5、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退休前本人的基本工资
落实单位为县人事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口计生局
第1页共4页6、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
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