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容貌工作计划为了创造和维护全区城乡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城乡容貌的管理,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国家标准cj/t12-19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居住小区、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广告标志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户外空间和各类户外设施
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城市照明、广告标志、园林绿化、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工地、城市水域、城中村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理范围
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四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地级市,县城标准适用于县级市及县城,乡镇标准适用于乡镇,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屯)
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标准1城市道路1
1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
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3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
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
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
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
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4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第1页共26页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5道路隔离护栏(墩)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