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XX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1994年11月16日XX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国土规划,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治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及其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总和
本规定所称的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目标,以及规划区域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一定区域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
包括国土综合规划和国土专项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国土规划以及从事与国土规划有关的开发、建设和整治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发挥优势和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关系,实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负责国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专业(部门)规划的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省、省辖市(地区)XX县区(市)必须编制国土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
第1页共4页第七条国土综合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土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三)国土开发整治的任务和目标;(四)国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五)人口控制、劳动力配置和城镇布局;(六)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布局;(七)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八)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安排;(九)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十)实施国土规划的政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