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XX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6-15【生效日期】2004-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2月23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5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
“编制城市总体第1页共32页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主要干道的街景规划,其草案应当公示,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五、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修改为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六、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两条条款中“由市、县(市)、XX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内容
七、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在条款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容
八、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增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