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