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申报资料指引发布日期:20XX-5-191、目的本指引的制订旨在指导申请人规范对变更药品有效期药学研究资料的撰写,引导申请人关注药品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申报质量。2、范围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2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3、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3.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3.4《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3.5《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XX年版二部附录xixc)3.6《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3.7《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3.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3.9《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3.10《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XX]472号)3.11国家其他有关规定4、申报资料的相关要求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等。上述批件的附件,应注意提供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4.2证明性文件第1页共4页《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3具体变更情况及说明变更原因。4.4药学研究资料4.4.1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提供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按执行质量标准(现行版本)检验的自检报告书。4.4.2稳定性研究试验资料4.4.2.1明确试验用样品信息试验用样品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包装规格、批号、批生产量、内包装材料或包装情况、原料药来源、生产时间、生产者、生产地点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等。试验用样品原则上要求连续三批上市生产规模的药品。如非采用连续三批上市规模的样品,应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其合理性。4.4.2.2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方法(1)提供稳定性研究方案,说明稳定性考察条件(列明温度、湿度范围,采用倒置等特殊条件的应注明)、考察项目和考察时间点的设置情况,试验开始时间、检验依据、检测分析方法及判定标准。长期试验一般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或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进行试验。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XX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长期试验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并考察水分或溶剂等损失情况。考察时间点按《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进行设置。考察项目应根据质量标准和《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设置。一般应选择在产第2页共4页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所选取的项目应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稳定性。主要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方面的指标。对于微生物学指标(无菌、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可在起始点、终点考察。增加质量标准以外的考察项目或采用非质量标准的检测方法,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中药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要求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2)说明稳定性试验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数据采集处理所用工作站及版本。不建议使用n2000、easy3000等未通过体系认证的液相工作站。(3)说明稳定性试验所用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含量;采用工作对照品的,应提供完整的标定记录。4.4.2.3说明稳定性试验是否按照药品上市注册时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