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防突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立防突措施现场监督验收制度,明确打钻、监督、验收、填写终孔报告单人员,落实责任到人。措施执行过程中,必须认真验收,按照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认真填写终孔报告单。第三十四条评估员、瓦检员、防突盯岗人员必须熟悉防突专业知识,掌握技术措施的各项规定,做到尽职尽责,严格监督防突测试和防突措施的执行,确保防突措施高质量地落实。第三十五条认真贯彻落实防突工作齐抓共管岗位责任制,施工队在班前会布置生产任务时或现场开工生产作业前,跟班干部和班组长必须掌握工作面预测参数和执行措施情况,按防突措施要求组织生产,没有落实措施不准生产。施工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现场布置生产作业时应切实做到“三清楚、再布置”,即:清楚预测(效检)实测值;清楚措施剩余超前距;清楚安全防护装备(如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等)的完好状态,确认符合要求后再布置生产作业。第三十六条打钻人员施工前要掌握钻孔(预测孔、措施孔)的参数,做到“三掌握”,即掌握钻孔开孔位置;掌握钻孔方位、倾角;掌握钻孔直径、深度。打钻时,必须以设计为依据量取参数,切实做到按设计要求打钻。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预测(效检)、措施终孔报告单”矿总工程师签阅审批制度,签阅者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第三十八条防突管理牌板、防突措施主要规定牌板及防突主要预兆牌板必须吊挂在采掘工作面里组压风自救处(对于回采工作面,应将牌板挂在风巷)。第三十九条必须在工作面棚梁上吊挂醒目的预测和防突技术措施执行位置牌板,严防超采超掘。第四十条突出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第八章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第四十一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贯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编制内容按照(94)平煤瓦字第9号《采掘工作面防突技术措施编写标准》执行。在工作面煤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防突措施孔的布置参数,确保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第四十二条突出工作面使用掘进机掘进管理规定:(一)突出危险区域掘进工作面原则上禁止使用掘进机掘进。在采取高位预抽巷或底板预抽巷等瓦斯治理超前工程,工作面采取可靠防突技术措施(高压磨料水力割缝等综合技术),有安全把握情况下,必须编制书面论证报告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总工程师审批。(二)突出威胁区域工作面使用掘进机,本矿要编制书面论证报告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总工程师审批。(三)没有批准的突出工作面,严禁安装和使用掘进机。第四十三条石门、立井揭煤都必须编制专项防突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总工程师审批。没有批准以前,严禁揭煤。第四十四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编制专项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管理中心备案。第九章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的原则第四十五条突出事故现场救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特点是瓦斯涌出量大、浓度高,遇火源引起燃烧、爆炸,有可能在同一地点再次突出扩大事故。处理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是根据灾区情况迅速抢救遇险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注意突出预兆,防止再次突出扩大事故,严格火源管理,防止发生瓦斯燃烧、爆炸。(二)发生突出事故时,要慎重考虑灾区是否停电。切断灾区和受影响区的电源,应在远距离断电,防止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三)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必须制定恢复通风的措施,采取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等措施,尽快恢复灾区通风。掘进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时,局部通风机是否停风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四)安全及时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的人员。(五)派遣救护队佩带呼吸器、携带灭火器等器材下井侦察情况,抢救遇险人员、恢复通风等。(六)清理突出堆积煤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