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表格填写涉及的软件操作问题请参考软件使用手册
第一部分信息采集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信息采集表包括基本信息表、出资人表、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名单、分所表(设有分所的事务所填写)、合作情况表(有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情况的事务所填写)以及各注师的基本信息表
有关填写说明及要求如下一、总体说明及要求1.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出资人表、注师名单、分所表、合作情况表由事务所指派专人填写
各注师的基本信息表由事务所打印后,连同本说明发给注师以书面形式填写
注师填写完毕后交由事务所指派的专人输入电子表格
2.事务所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首先按照本说明第三部分第(三)节的要求核对注师名单是否正确
并根据核对后的名单打印出每名注师的基本信息表,发给注师填写
3.填表人应当对表格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于不正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对关键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应当按照本说明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连同信息采集表一并提交
如果信息变动是由于未向财政部门备案的变更事项引起的,则应当提交财政部门规定的全部备案材料
4.最终填写确认的信息应当以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的情况为基准
例如,如果甲注师在2006年6月30日办理了转出A所的手续(以注协盖章同意转出为准),则A所在填表时就应当将甲在注师名单中删除
5.最终确认的表格应当打印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出资人表、注师名单、分所表、合作情况表由主任会计师签字、盖事务所公章
注师的基本信息表应交注师核对后由本人签字并盖章
事务所应同时提交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和书面版
6.事务所在提交信息采集表和有关材料前,务必确认书面表格与电子表格内容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变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以避免要求补报或者重报
7.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还应当将事务所基本信息表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二、一般项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