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除,损失确定篇一:通过案例解析预售合同纠纷损失认定问题通过案例解析预售合同纠纷损失认定问题(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的所有当事人信息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XX年4月17日,被告张少涵与原某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签订《某小区认购合同》,约定张少涵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并于当日支付了18万元首付款
后某实业公司未修建房屋并进入了破产程序
XX年9月12日,原告张多媛(乙方)与张少涵(甲方)签订《预购房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预购的诉争房屋(下同)所有权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参与该房的处置权,今后更改户主名字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更名
协议签订后,张多媛按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张少涵将《某住宅小区内部认购合同》原件和收款收据交给张多媛
XX年4月19日,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接某实业公司上述拟建而未建的楼盘
张少涵于XX年7月21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张多媛全权处理上述某小区房屋
XX年8月22日,张多媛代张少涵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预约协议》,约定:张少涵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原某实业公司拟修建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某街的“爱屋及家”项目房屋一套
XX年10月11日,张少涵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上述《购房预约协议》所确定的房屋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包括被告向原某实业公司交纳的18万元,未付房款为102万元)
张少涵一直未履行《预购房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并于XX年4月11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接房手续,将房屋进行装修
张多媛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预购房转让协议,并同时要求退还合同转让费及赔偿房屋的购房差价损失
靳双权律师意见观点:本案中,因张少涵恶意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多媛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张多媛是否存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