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与规则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出口锐减、失业加剧
作为一个出口依存度超过30%的发展中大国,出口受到外部需求急剧萎缩造成大量企业经营困难,失业和就业不足问题日益突出
促进就业本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更是当务之急
运用政府法制来促进就业,规范政府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更加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与危机中的法制建设国家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并保障政策的长期有效实施
国家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给予定额税收减免、发放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法》对促进就业作了专章的规定
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基本规则有:1
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对于政府法制在危机中促进就业的作用有一种消极的看法,认为政府应当减少干预,多由市场本身来运做
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中,美国政府的做法正好相反
当时高达25%的失业率使劳动市场几近瘫痪,美国政府承认减少失业是政府的责任
罗斯福的“新政”采取了政府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措施,开启了政府调节劳动需求、促进就业的政策与立法
二战后,为应对战后失业率重新上升的局面,美国接连制定了《全面就业法案》(1945年颁布)和《就业法》(1946年通过)
《全面就业法案》根据经济危机中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法制规定:所有能工作和寻找工作的美国公民,都有权利获得第1页共10页有用的、有报酬的和稳定的全日制就业
为保证实现这一目标,总统在每年开始时要向国会提交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