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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办理分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征收与缴纳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2页第六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颧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占用资源储量x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占用资源储量是指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占用资源储量,新建矿山企业以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或者办理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第八条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