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境外中资非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条境内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有三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经验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四、有不低于八千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大型公司、企业;二、在境外设有集团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并有较好的基础和盈利前景;三、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并有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第1页共5页四、有与其经营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境外设立,有正式批准文件和在当地合法营业的证明材料;二、拟设机构地区中资金融机构力量较弱,有必要设立金融机构;三、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