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项目融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行为,加强对我国外债的管理,更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它应具有以下性质:(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第二条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国外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通称项目),主要投资者应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外方主要投资者还应有较强的国际融资能力和进行项目融资的业绩
第四条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等有关合同中,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履约能力,依靠自身经济和技术能力依法履行合同,并根据项目风险性质和各方控制能力,合理分担项目的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
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不应成为可能产生重大项目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合同参与方
第五条境内机构为项目的建设、经营等合同的履行出具的支持文件,不得改变项目融资的性质;国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境内其他机构对外提供履约担保,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项目的国外债权人,在债务受偿、资产和权益的抵押等方面,应与国内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应符合我国有关价格管第1页共3页理规定,有助于形成稳定的预期收入,合理反映物价上涨和汇率变动的影响,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承受能力,并得到有关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
项目境内收费不得以外币计价
第八条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所在地方或部门的计划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