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团干部卸职发言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根据团十二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2、地方各级团委须准确掌握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分布于本地区委员、候补委员的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团委;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应通过下一级团委与委员、候补委员取得联系,再次核准情况;委员、候补委员也应主动与团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有关情况。3、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4、委员因自行卸职、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眩5、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6、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并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7、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第1页共9页8、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根据团十二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2、地方各级团委须准确掌握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分布于本地区委员、候补委员的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团委;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应通过下一级团委与委员、候补委员取得联系,再次核准情况;委员、候补委员也应主动与团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有关情况。3、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4、委员因自行卸职、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眩5、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6、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并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7、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8、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第2页共9页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第二篇:卸职演说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管理学院第十一届团总支学生会主席杨建贺,很荣幸作为学生干部代表在此发言。首先我谨代表第十一届全体团总支学生会成员感谢赵书记、宋老师、孙老师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鼓励,再次感谢一年以来对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工作付出辛勤努力的同学们,同时我代表第十一届团总支学生会全体成员对新任学生干部的加入表示最真挚的祝贺。回顾过去的一年,第十一届团总支学生会在党总支领导和团总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