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低保资格审查方案根据《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民保109号)规定,决定在9-12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改进全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城乡低保对象的评定和低保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
二、核查内容
各镇(街)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城乡低保对象的评定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低保对象,低保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时发放,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截留、私分、抵扣等现象,是否实行社会化发放、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等现象
三、核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领导阶段(9月24日-9月31日)1、镇(街)、村(居)成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成立以包片工作组为总负责,以村(居)两委成员为成员的核查小组,对所辖范围内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3、骨干培训
根据省民政厅“两个规范”要求,对参加入户核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区民政局负责对各镇(街)社会事务(民政)办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培训;镇(街)负责对包片工作组及村(居)负责入户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城乡低保待遇的标准及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1、村(居)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根据本村(居)低保对象名单进行入户核查
各村(居)要及时召开两委成员会议并吸纳村(居)民代表参加,重新核定低保第1页共3页对象,并做好会议记录,对因生活有所改善已脱贫的,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对因生活困难需纳入低保的,要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根据村(居)两委及村(居)民代表会议议定结果,在全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