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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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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别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我局副股级(含)以上的干部。我局具体负责各站室正、副股级干部的责任追究。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极限及相关程序的规定办理,要积极协助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进行查处。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第五条。追究副股级干部以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应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的形式进行追究。(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三)、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四)、提出辞职或免职决定。(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六条。副股级以上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施责任追究。(一)、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不负责的由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二)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站室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站室负责人必须作出书面检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站室的责任,按照责任大小,进行批评,发通知或书或经济处罚。第1页共2页(三)对本站室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采取措施,不向领导汇报,酿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后果,责令主要责任人辞职或免职。(四)对本站室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不纠正、不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站室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五)站室责任人授意、指使、命令站室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或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内警告、留党察看处分。(六)对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知情不报、或为其开脱说情、以至包庇、纵容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给予留党查看的处分。(七)对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汇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如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制的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各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站室集体违反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政治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能主动承担责任,如实向党组织说明问题的。(二)、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三)、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姑息,不护短并能够及时处理的。(四)、发生问题后能及时汇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第九条。出现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年×月×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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