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别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我局副股级(含)以上的干部
我局具体负责各站室正、副股级干部的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极限及相关程序的规定办理,要积极协助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第五条
追究副股级干部以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应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的形式进行追究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四)、提出辞职或免职决定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六条
副股级以上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不负责的由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
(二)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站室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站室负责人必须作出书面检讨
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站室的责任,按照责任大小,进行批评,发通知或书或经济处罚
第1页共2页(三)对本站室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采取措施,不向领导汇报,酿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后果,责令主要责任人辞职或免职
(四)对本站室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不纠正、不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站室责任人的责任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站室责任人授意、指使、命令站室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或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的,追究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