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1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