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规定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规定,请大家参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xx区实际,修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本《规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合法合理性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受理在先原则;(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xx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三)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包括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申领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1.食杂店、便利店、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5000元;2.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10000元。第1页共5页(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1.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的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是租赁的,应出具一年以上(自申办之日起到租赁期届满)的有效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3.自有房产权提供房产权属证明;无房产权属证明的,需提供所在村(居)委会以上行政机关的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三)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四)经营场所应具备经营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有陈列卷烟的固定货架和展示柜等基本设备设施,鼓励配备相应的电子化、信息化等设备,以便辅助卷烟经营;(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零售点设置第六条卷烟零售点的布局设置,由xx市烟草专卖局xx分局在严格执行街道(道路)卷烟零售点总量控制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街道(道路)的现有卷烟零售点的分布情况、商业密集程度、街道宽窄程度、行人可通行状况、城市整体规划情况及经营主项等具体情况据实掌握。其中,关于主、次干道的调整,xx市烟草专卖局xx分局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现状适时向社会公示予以调整;(一)xx区中心XX县区主要商业街道、商业集中区域等,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五十米,一般街道不少于七十米。1.XX县区主要商业街道包括。xx路商业街、永佳大道商业街、文峰路商业街、龙井大道商业街、南山路商业街、迎宾大道商业街、岩寺老街。除以上街道以外的为一般街道(包括主要商业街道中的支道的路、街、巷、弄等)。2.乡镇所在地主要街道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第七条封闭式的居民小区内部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以100户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第2页共5页第八条自然村按照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以1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第九条大型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可设置一个零售点,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第十条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第十一条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大型专业性的候车室(厅)内的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但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第四章特别规定第十二条以下情况需要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的限制。(一)中心XX县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ktv等娱乐服务类场所;(二)中心XX县区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酒楼、茶楼、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三)中心XX县区营业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