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到本省城乡;本省常住人口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本省常住人口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到其他市、县、自治县;本市、县、自治县常住人口离开本乡(镇)到市区、县城居住的,均为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
第三条居住或拟居住一个月以上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三)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四)查验婚姻与计划生育证明;(五)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六)《XX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1页共5页第八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督促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三)为育龄妇女出具婚姻与计划生育证明;(四)《XX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