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培训总结XX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介质载体的记录。第四条全省各级国税部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分别由采购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采购部门负责归档前管理,档案归档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应接受上级采购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应按照档案管理业务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方便利用。第五条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采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数据、表格,以及记录采购档案管理过程的资料。第七条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1、采购业务需求、满足采购需求的协议供货产品和供应商第1页共8页备选信息;2、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及相关附件;3、采购预算说明及经批准追加或调整预算的相关证明材料;4、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应形成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评审办法、评委会组成的采购工作方案);5、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6、委托采购代理协议;7、按规定应履行报批手续的有权部门批复。(二)项目的采购文件材料1、招标采购文件论证资料;2、采购文件(包括向供应商发出的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全套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3、招标采购信息公告所刊登的媒体记录和有关审批件;4、招标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以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5、供应商抽取名单;6、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的记录(包括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7、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或情况说明;8、对投标或被邀请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情况。(三)项目的开标(含谈判、竞价等,下同)文件材料1、在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谈判响应文件、报价单等,下同)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2、收取投标文件、投标(谈判)保证金的登记记录;3、参加开标的供应商签到名单;4、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记录员、评审人员、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签到名单;5、供应商谈判、澄清顺序的抽签记录;6、开标全过程的现场记录;7、开标一览表;8、监督人员对文件密封情况、开标现场过程及结果的公证第2页共8页文书;9、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投标声明,包括供应商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以及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澄清、修改文书。(四)项目的评审文件材料1、评审专家抽取记录及名单;2、评审委员会工作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评审委员会主任推选结果、评审办法、评审细则、评审纪律等;3、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的记录;4、评委的评审记录、评分明细表、评分汇总表;5、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项目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7、现场监察、监督人员签字记录;8、评审现场监控录音、录像等其他有关材料;9、需进行实地考察的采购项目评审(考察)报告。(五)项目中标(成交)文件材料1、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或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工作报告;2、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对采购结果的审定意见;3、依法变更采购结果的记录;4、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采购结果公告记录;6、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采购结果的书面(或电话)记录及送达回证。(六)项目合同签署及执行的文件材料1、项目合同;2、有关项目合同的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执行材料;3、项目的验收文件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