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法评|资管新规系列一: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影响本文要点《资管新规》为公募基金业务带来了新的竞争者
《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投资比例规则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新注册与存量的摊余成本货币基金何去何从
存量分级基金如何在过渡期内整改
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发生哪些变化
禁止嵌套的要求否定了哪些专户业务形式
为解决近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的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刚性兑付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合称“金融管理部门”)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公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整体来看,《资管新规》正式稿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差异不大,仍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行业现行的监管规则有较高的一致性
得益于这种一致性,也得益于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规范、排斥刚性兑付的制度优势,公募基金行业受《资管新规》的冲击相对较小
尽管如此,《资管新规》仍然将影响乃至重塑公募基金行业的部分业务规范
本文主要从公募基金、(证券类)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下简称“专户”)业务两个角度分析《资管新规》的关键内容对公募基金和专户业务的影响[1]
一、《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业务的影响首先,我们认为,作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法规,《资管新规》的一个遗憾是没能适用和援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部分核心规则
例如《资管新规》第四条关于公开募集的标准并未援引《基金法》第五十条,也未明确公募基金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发行公募产品是否需要遵守和适用《基金法》
其次,由于公募基金业务并非《资管新规》所重点调整的领域,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如何与公募基金现行规则适配,也还需要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制定细则
根据《资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