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合集5篇]第一篇: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本自治区户籍在外省、市居住的公民,以及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498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第1页共49页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开展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