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第1页共4页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