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5则范文【发布单位】XX省人【发布文号】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日期】2014-02-25【生效日期】2014-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2月25日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第1页共10页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第2页共10页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