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5则范文【发布单位】XX省人【发布文号】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日期】2014-02-25【生效日期】2014-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2月25日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
第1页共10页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