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及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相关文书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免费发放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
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发《服务证》
第五条《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服务证》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时,应将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应栏目上
《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其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档案相同
已婚育龄妇女隐瞒其婚姻、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及登记内容错误的,应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