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XX省取水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月15日XX省水利厅川水发〔2008〕2号文件印发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9〕88号文件精神,XX省水利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认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取水工程验收,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以及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取水工程取水、用水、退水进行核实的行为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不得实施取水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工程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工程的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建成后,正式取水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申请验收的取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水工程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二)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三)对第三者的取水影响补偿措施已经履行;(四)取水工程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七条取水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1页共3页(二)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三)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装置和运行情况;(五)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取用地表水的1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2
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3
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