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管理办法》(新财企【2010】16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要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并得到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产品属自治区新产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新产品鉴定和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已通过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新产品鉴定证书的项目,只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六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应说明理由及延期期限,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项目验收,不再安排新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归口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并委托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以下简称验收主持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期内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
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业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总结,报送自1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二章验收内容及资料第七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资金申请报告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二)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自主创新情况;第1页共4页(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及原资金申请报告复印件;(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项目执行期内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项目财务报表、财政资金支出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对部分重大项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