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如何界定
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第一部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的专门法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将有重大的影响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
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
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为何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
如何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城乡管理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违章建筑"
面对"违章建筑",不管是不作为
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
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
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
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