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决定》(穗天委[2001]21号文)及《关于加强天河区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穗天科[2008]6号文)的精神,规范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的管理,明确科普项目申报条件、管理程序,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根据《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件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由区政府“科普资源及基地建设费”支持的、区科普领导小组安排的、在辖区内有关单位实施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第三条天河区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区科普办”)负责制定年度科普项目计划,负责受理科普项目的申报、组织评议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天河区科普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年度科普项目计划,审批科普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科普项目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七条申报科普项目的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应符合《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件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的规定
第八条所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普条件建设范畴,符合《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件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区科普项目立项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申报区科普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书》(附件1)二、申报书附件(项目情况详细介绍、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三、区科普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1以上材料一式6份
第十一条区科普办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交区科普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二条经讨论不同意受理的项目,由区科普办向申报单位发不受理通知(书面或电话)
第十三条经讨论同意受理的项目由区科普办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