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决定》(穗天委[2001]21号文)及《关于加强天河区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穗天科[2008]6号文)的精神,规范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的管理,明确科普项目申报条件、管理程序,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根据《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件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由区政府“科普资源及基地建设费”支持的、区科普领导小组安排的、在辖区内有关单位实施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第三条天河区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区科普办”)负责制定年度科普项目计划,负责受理科普项目的申报、组织评议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四条天河区科普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年度科普项目计划,审批科普项目。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科普项目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第七条申报科普项目的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应符合《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件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的规定。第八条所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普条件建设范畴,符合《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件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使用范围。第九条区科普项目立项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第十条申报区科普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书》(附件1)二、申报书附件(项目情况详细介绍、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三、区科普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1以上材料一式6份。第十一条区科普办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交区科普领导小组讨论。第十二条经讨论不同意受理的项目,由区科普办向申报单位发不受理通知(书面或电话)。第十三条经讨论同意受理的项目由区科普办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四条经综合评议后,由区科普办提出安排经费的方案交区科普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第十五条审批后的项目,由区科普办以任务书形式下达经费和任务。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区科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天河区科普项目申报书》内容填写《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任务书》(附件2),经双方审核签章后,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七条区科普办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一、根据《天河区科普项目任务书》的规定下达经费;二、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三、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组织项目验收。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天河区科普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完成任务;二、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三、自觉接受区科普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事件。第十九条项目执行年度情况汇报及实施期满验收制度。跨年度执行的项目,须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普办报告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向区科普办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条区科普办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天河区科普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终期目标对项目进行验收。2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凡无充分理由,未经报告和批准而不按计划执行项目任务,从次年起两年内取消其再次申报科普项目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对挪用科普项目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件建设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天河区科普办负责解释。附:附件1、《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书》附件2、《天河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任务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