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四)不达标
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