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1条为了依法规范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广大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2条本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定义第3条科技成果:指公司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第4条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5条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第四章职责第6条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部门负责参与起草工作。定期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第7条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第8条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第五章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9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第10条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第11条技术研发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公司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第12条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转化,公司下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第13条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技术研发中心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第14条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综合管理科、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综合管理科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15条成果转化合同须由技术研发中心和法务部共同审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审核、法务部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技术研发中心经理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公司下属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第16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第17条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第18条综合管理科按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第六章技术权益第19条5.1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