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3月30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村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二)听取村民委员会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帮助村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三)培训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四)定期审计村级财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向村民会议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各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承担生产经营中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