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81909【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5-14【生效日期】1999-05-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XX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XX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XX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五条第五条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第六条第六条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XX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七条第七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
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第八条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要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