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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XX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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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XX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33号【发布日期】2006-11-08【生效日期】2006-11-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XX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后公布的《XX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该条例若干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三)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对参与打架斗殴、衅事扰乱等违法乱纪行为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按前款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二、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人,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可适当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合格的,由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失业证》上签注已享受相关待遇。有资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并成功介绍其就业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重新就业人数,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应附上: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失业证》、《居民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上述标准将职业介绍补贴划拨给职业介绍机构,并在《失业证》上签注已享受相关待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试点的设区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经费计划编制工作,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将核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与其他渠道筹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三、关于失业保险调剂金问题各统筹地区应按照《XX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各统筹地区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筹集,用于对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出现缺口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其缺口部分首先应从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弥补。在使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时,可以向省级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补助后仍有缺口时,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申请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包括定期存款和国债)后,统筹地区仍不足支出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按上年失业保险待遇月均支付量为标准确定)。(二)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指导任务。(三)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四)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待遇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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