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XX县区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XX县区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第1页共7页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