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5篇]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2012-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能力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
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并对资产配置政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立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配置管理职责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拟订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