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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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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XX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XX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5日XX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XX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申请人在向投资等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管理。下列第1页共4页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四)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重点保护区和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五)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或建设项目选址需要对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强制性规定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由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州、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和州、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加强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七条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的所在州、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州、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第2页共4页部门审核。其中,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所在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须报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国家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由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九条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XX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条件;(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五)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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