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选拔试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和规范我县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因岗择人、考用一致和择优用人
第三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
开展公选时,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职位的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的具体职位、数量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由县委确定
第五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集中选拔配备优秀年轻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四)其他需要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国家安全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的范围
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资格第七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1页共5页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考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附加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二)受党纪处分在影响期内或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四)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五)其他不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程序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