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XX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XX县区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XX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XX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XX县区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和海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