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官堰坪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构建和谐计生,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经计生协会理事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做到遵纪守法,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孕新观念,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第三条。凡常住我村(外来人员一个月以上)和户口在我村而外出(非婚嫁)的村民都必须遵守本《章程》,村民委员会对全体村民的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第二章组织职责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下实行。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一、完成镇人民政府下达本年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孕、无非法领养、收养,无“两非”行为,无重大突出事件和恶性案件。二、建好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计生协会活动室等阵地。三、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征求计划生育协会及群众组织的意见,经过支部和村委第1页共7页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帮助独生子女特困家庭脱贫致富。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服务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实行一孩以上环为主,二孩以结扎为主的避孕措施;(五)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委会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选举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七)在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一)有依法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生早育、多生育或婚外生育,不得违反规定非法收养孩子。(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三)有接爱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时接受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的义务,出现政策外怀孕后,必须终止妊娠。(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去15天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输《流动人口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第2页共7页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外来育龄人员应及时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六)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第七条。村委会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一)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可免去“一事一议”的费用或者由村委会给予适当的奖励。(二)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政策各项奖励外,独生子女在参军、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考取大学重点本科的一次性给予200元的奖励或放电影一场,在生产、生活发生意外困难时村委会优先给予照顾救济。(三)符合再生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采取永久性避孕措施并禽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四)对禽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家庭,其父母患各种疾病,经村计生协会常务理事会评定后,由村委会给予父母、子女购买农合医疗保险一份。(五)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