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我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同时就加强我省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2008年已安排的农村环保项目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
项目完工后,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已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降低治理目标及压缩投资规模
二、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协调项目所在地村镇,及时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项目完工后,继续督促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保障,确保项目如期完工并能充分发挥效益
三、要组织项目单位及时收集和整理村庄整治前后的相关资料
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农村环保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将整治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的使用、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情况等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督促项目所在地村镇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