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一、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二)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XX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XX省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四)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五)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六)房产税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XX省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七)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XX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0.6元至12元。潘村镇的土地使用税为4元每平方米。(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XX省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