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XX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7日XX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5年3月18日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1—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